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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的实验室能力验证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能力验证,是指利用实验室间指定检测数据的比对,确定实验室从事特定测试活动的技术能力。 第三条 能力验证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操作可行、非营利性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验证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认监委依照有关国家标准、国际准则制定有关实验室能力验证工作的基本规范和实施规则,统一监管和综合协调能力验证活动。 第五条 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制定的实验室能力验证的基本规范和实施规则开展能力验证活动。 第六条 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应当建立并保存能力验证档案及相关记录,包括: (一)实施能力验证的有关文件; (二)能力验证的提供者的资质证明; (三)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对能力验证的提供者的确认记录; (四)能力验证的参加者名单; (五)能力验证的技术报告; (六)能力验证结果和后续处理文件。 第七条 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应当于每年年底向国家认监委报告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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