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与范围 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是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 门批准设立并授权,统一负责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认可及相关工作的国家认可机构;遵 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 1.2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CNAS 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统一实施实验 室生物安全认可工作。 1.3 CNAS 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采用《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和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适用的明确规定;CNAS 对实验室生物安全 评价范围仅限于CNAS 认可准则的要求。 1.4 CNAS 应对通过认可的实验室颁发相应防护级别的认可证书。获得CNAS 认可的实验 室还应依据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申请开展实验室活动的资格。 1.5 认可程序是CNAS 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CNAS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1.6 本规则是CNAS 认可活动的程序规则,适用于CNAS 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体系运作的 程序,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程、变更、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以及已认可机构 的权利和义务等。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2.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