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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受理规则

 

1.目的与范围

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作为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 织(APLAC)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相互承认协议(MRA)的成员, 严格履行互认协议的要求,承认互认协议签署方的认可结果。

1.2 本规则适用于 CNAS 对境外实验室、检查机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和能 力验证计划提供者的认可受理工作。

1.3 境外申请人应满足 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 CNAS-RI01《检查机构认 可规则》的相关要求。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 仅适用引用的版本;未注明日期的,适用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

2.1GB/T 27000-2006《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2.2GB/T 27011-2005《合格评定 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2.3ILAC P5 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相互承认协议》

2.4APLAC MR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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