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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流程及收费标准

 

认可流程
1
.意向申请
申请方可以用任何方式向CNAS秘书处表示认可意向,如来访电话、传真以及其他电子通讯方式。CNAS秘书处应向申请方提供最新版本的认可规则和其他有关文件。
2
.正式申请
2.1
申请方应按CNAS秘书处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并交纳申请费用。
2.2 CNAS
秘书处审查申请方正式提交的申请资料,若申请方提交的资料齐全,填写清楚、正确,对CNAS的相关要求基本了解,质量管理体系正式运行超过6个月且进行了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并至少参加一项适宜的能力验证计划、测量审核或比对计划、且获得满意结果的证明,则可予以正式受理。正式受理后一般应3个月内安排现场评审。申请方造成延误除外。否则应进一步了解情况,需要时征得申请方同意后可进行初访,费用由申请方负担,以确定申请方是否具备在3个月内接受评审的条件,如申请方不能在3个月内接受评审,则应暂缓正式受理申请。
2.3
在资料审查协商或初访过程中,CNAS秘书处应将所发现的与认可条件不符合之处通知申请方,以便其采取相应的措施 。
2.4
当申请方申请进行检测/校准或其他能力的认可并得到正式受理后,只要可能,将要求申请方必须参加适宜的能力验证计划。
3
.评审准备
3.1 CNAS
秘书处指定评审组并征得申请方同意,如申请方基于公正性理由,对评审组的任何成员表示拒绝时,秘书处经核实后应给予调整。
3.2
评审组审查申请方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资料,当发现文件不符合要求时,评审组长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方采取纠正措施。秘书处根据评审组长的提议,认为需要时可与申请方协商进行预评审,预评审只对资料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或做进一步了解,不做咨询,但须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的预评审报告。在申请方采取有效纠正措施解决发现的主要问题后,评审组长方可进行现场评审。
3.3
文件审查通过后,评审组长与申请方商定现场评审的具体时间安排和评审计划报告。CNAS秘书处批准后实施。
3.4
需要时CNAS可在评审组中委派观察员。
4
.现场评审
4.1
评审组依据CNAS的认可准则规则和政策及有关技术标准,对申请方申请范围内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进行现场评审 。
4.2
在对申请方的检测/校准检查或其他能力进行现场评审时,应利用参与能力验证活动的情况及结果,必要时安排测量审核。CNAS将把申请方在能力验证中的表现作为是否给予认可的重要依据。除此之外评审组还要对申请方的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CNAS要求授权签字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a)
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工作经历,熟悉授权签字范围内有关检测、校准和检测、校准方法及检测、校准程序,能对检测、校准结果作出正确的评价;
   b)
熟悉认可规则和政策、认可条件,特别是已认可机构义务,以及带认可标志检测/校准检查报告或证书的使用规定;
   c)
在对检测、校准检查结果的正确性负责的岗位上任职,并有相应的管理职权。
4.3
现场评审结论分: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由评审组在现场评审结束时给出。
4.4

管理培训专线:13570008189 020-38913061
梁小姐电话:13332888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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