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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机构认可指南


1  前言

 本指南旨在介绍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英文缩写 :CNAS )有关检 查机构认可工作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以便于 CNAS 工作人员、 申请和获准认可 检查机构从事相关认可活动时参考,也可供对检查机构认可工作感兴趣的人员参 阅。
2 CN AS 简介
2.1 法律地位
 CNAS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 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 检查机构等相关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工作。
 CNAS 秘书处设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中心作为 CNA S 的法律依托 单位 ,承担 CNAS 开展认可活动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
2.2 宗旨
 CNAS 的宗旨是推进合格评定机构按照国际规范要求加强建设,不断提高技 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合格评定机构以公正的行为,科学的手段,准确的结果,更 有效地为社会各界提供服务;统一负责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评价工作 ,以适应现代 化建设和贸易发展的需要。
2.3 任务
经政府授权 ,CNAS 的任务为:
2.3.1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 国际和国家标准、规范等, 建立并运行合格评定 机构国家认可体系, 制定并发布认可工作的规则、准则 、指南等规范性文件 ;
2.3.2 对境内外提出申请的合格评定机构开展能力评价 ,作出认可决定 ,并对获 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进行认可监督管理;
2.3.3 负责对认可委员会徽标和认可标识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
2.3.4 组织开展与认可相关的人员培训工作 ,对评审人员进行资格评定和聘用管
理;
2.3.5 为合格评定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为社会各界提供获得 认可的合格评定 机构的公开信息;
2.3.6 参加与合格评定及认可相关的国际活动, 与有关认可及相关机构和国际合 作组织签署双边或多边认可合作协议;
2.3.7 处理与认可有关的申诉和投诉工作 ;
2.3.8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
2.3.9 开展与认可相关的其他活动。
2.4  组织机构
 CNAS 的组织机构包括:全体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认证机构技术委员会 、 实验室技术委员会、 检查机构技术委员会、 评定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和秘书处 , 根据需要还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全体委员会由与认可工作有关的政府部门、合格评定机构 、合格 评定服务对 象、合格评定使用方和相关的专业机构与技术专家等方面代表组成 。全体委员会 的构成应符合利益均衡的原则, 任何一方均不占支配地位。
执行委员会由全体委员会主任 、常务副主任 、副主任及秘书长组成 。 认证机构技术委员会 、实验室技术委员会和检查机构技术委员会是由全体委
 员会批准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按照公正性原则, 主要由相关的利益方代表组成。 评定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是由全体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由相关
人员组成。
2.5 工作原则
 CNAS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开展自愿性认可工作,遵循的原则 是: 客观公正、 科学规范、 权威信誉、 廉洁高效 。
 CNAS 不从事任何有可能妨碍其认可工作公正性的其他活动 ,如帮助合格评 定机构建立、保持质量体系 ,或者帮助其获得认可或提供咨询等业务。
2.6  经费
 CNAS 不以营利为目的,其经费来源于认可及相关活动的收费和政府的资 助。CNAS 不接受任何影响认可公正性的赞助 。
2.7  认可准则
CNAS 采用 CNAS— CI01《 检查机构能力 认可准则 》( 等同 ISO/IEC17020:
1998) 作为检查机构能力 认可的基本准则。在此基础上 ,CNAS 针对某些技术 领域的特定情况制定了检查机构 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 ,与此同时,CNAS 也 要求检查机构符合 APLAC、 ILAC 有关应用指南的规定。
2.8  认可领域
CNAS 检查机构认可领域如下:
01  农业和农产品 ;0 2  工业机械设备 ;03  制成品;04  天然资源和精加工;
05  工商业建筑及维护 ;06  建筑物的建造与维护 ;07  运输 ;08  旅游设施 ;09  工 厂检查;10  健康检查 ;11  技术法规检查;12  信息技术 ;13  其他 。

3.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 期的 ,仅引用的版本适用 ;未注明日期的 ,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 包括任何修订) 适用 。
3.1 ISO/IEC 17011:2004《 合格评定 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
3.2 ISO/IEC 17000:2004《 合格评定 术语和总则》
3.3 ISO/IEC 导则 2 《标准化和相关合格评定活动通用术语 》
3.4 CNAS— 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
3.5 CNAS— R02《公正性与保密规则 》
3.6 CNAS— R03《申诉 、 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3.7 CNAS— RL01 《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规则 》
3.8 CNAS— RL02《 能力验证规则》
3.9 CNAS— RL03《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
3.10 CNAS — RL04 《港澳台及国外机构受理政策》
3.11 CNAS — CL06 《量值溯源要求 》
3.12 CNAS — CL07 《测量不确定度评估和报告通用要求》

4.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引用 ISO/IEC 指南 2 、ISO/IEC 17000 和 ISO/IEC 17011 中的有关术
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4.1 认可:正式表明获准认可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的能力的第三方证明。
4 . 2 认 可 条 件 : 申请 人 为 获 得 认 可 资 格 必 须 满 足 的 全 部 要 求 。
4.3  申请人: 正在寻求认可的机构 。
4.4  获准认可机构 :已获得认可资格的机构。
4.5  检查 :对产品设计、产品 、服务 、过程或工厂的核查,并确定其相对于特定 要求的符合性, 或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确定相对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 。
4.6  检查机构 :从事检查活动的机构 。
4.7  认可范围 :获准认可检查机构获得 CNAS 正式承认的特定能力范围 。
4.8  暂停认可 :使部分或全部认可范围暂时无效的过程 。
4.9  撤销认可 :取消全部认可的过程 。
4.10  当获准 认可 检 查机 构自 愿提 出不 再 维持 认可 资格 或认 可 有效 期到 期未 获认 可资格时, 取消认可资格的过程 。
4.11  恢复认可: 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检查机构 ,在 CNAS 规定的期限内已实 施有效的纠正措施, 经 CNAS 确认后, 恢复认可资格的活动。
4.12  授权签字人:经 CNAS 认可 , 可以签发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的人员。
4.13  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校准 /检测能力或检查机构的检 测、 检查能力。
4.14  评审: CNAS  依据特定标准和(或) 其他规范性文件,在确定的认可范围 内, 对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检查机构的能力进行评价的过程。
4.15  监督评审: CNAS 为验证获准认可检查机构是 否持续地符合认可条件而在 认可有效期内安排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评审。
4.16  复评审:CNAS在认可有效期结束前对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实施的全面评审 , 以确定是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 并将认可延续到下一个有效期。
4.17  认可评定: CNAS 根据认可条件对在文件评审 、现场评审或认可规则允许 的 其 他 来 源 得 到 的 客 观 证 据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以 作 出 认 可 或 维 持 认 可 与 否 的 决 定。
4.18  评 审 员 :经 CNAS指 派 的 , 单 独 或 作 为 评 审 组 成 员 对 申 请 和 获 准 认 可 检 查
机构实施评审的人员 。
4.19  技 术 专 家: CNAS指 派 的 , 就 被 评 审 的 认 可 范 围 提 供 专 门 知 识 与 技 能 的 人 员。
4.20  观察员:CNA S 为特定目的派出的人员,不参与评审工作。
4.21  咨询: 参与申请与获准认可检查机构以获得认可为目的的任何活动。
4.22  关键活 动 :指 检查 机构 政策 制定 、检查 过程 或程 序制 定 、检 查员 的初 始选 择、 合同评审、 检查活动策划、 检查结果审核和批准等活动。
4.23  关键场所:不仅是指检查机构总部,而且还包括其它接受检查合同的场所 、 评审检查合同的地点 、保存检查记录的地点、形成技术标准体系文件和质量管理 体系文件(包括培训记录 )的地点、保存特定设备(如校准过的仪器)的地点等 。

5.检查机构认可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认可是自愿的 ,CNAS 仅对申请认可检 查机构申请的认可范围,依据有关认可准则等要求 ,实施评审并作出认可决定 。 但申请认可检查机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获得认可:
a)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
b)  符合 CNAS 颁布的认可准则
c)  遵守 CNAS 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
d)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  认可流程

6.1  初次认可
6.1.1  意向申请
 申请认可检查机构可以用任何方式向 CNAS 秘书处表示认可意向 ,如来访、 电话、传真以及其他电子通讯方式。CNA S 秘书处应确保申请认可检查机构能够 得到最新版本的认可规则和其他有关文件。
6.1.2  正式申请
6.1.2.1  申请认可检查机构应按 CNAS 秘书处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并交纳申请费用。当检查机构存在 多办公地点或分支机构时,应明确各办公地点或分支机构的能力范围。
6.1.2.2  CNAS 秘书处审查申请认可检查机构正式提交的申请资料,若申请认可 检查机构提交的资料齐全、 填写清楚、 正确 ,对 CNAS  的相关要求基本了解, 质量管理体系正式运行超过 6 个月 ,且进行了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已参加了 至少一项适宜的能力验证活动( 如能力验证计划、比对计划等) 且结果满意时, 则可予以正式受理。正式受理后一般应在 3 个月内安排现场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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