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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守法要求和证据的收集与识别

 

 

  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的组织应准确地识别适用的环境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要求(4.3.2要素),并按照该要求进行环境管理(4.3.3、4.4.6、4.5.1)和自我评价(4.5.2),组织在合规性自我评价过程中应有效地收集有关合规或不合规的证据, 以便发现问题,持续改进。

  认证机构在认证过程中应判断组织识别的法律法规要求是否适宜、收集有关合规或不合规的有关证据、验证组织合规性评价的有效性、评价受审核方是否承诺并实施了其适用的环境法律法规要求。

  受审核方是否承诺并实施了其适用的环境法律法规要求,是认证机构评价受审核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性的重要内容之一。CNAS—CC3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IAF GD 6:2003)明确指出认证机构在一阶段审核时(包括文审)至少应获取以下信息:适用法规(包括许可)的总体情况以及与政府部门的任何协定;组织在对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时所依据的记录(包括事故记录、违反法律法规的记录以及与政府部门相关往来信函的记录),且在第二阶段审核中需要对这些信息进行更详细的检查。对于认证机构收集受审核方的守法证据,除了对组织守法承诺的实施进行验证外,同时也是规避认证机构认证风险的重要证据。

  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的组织和认证机构在收集、识别环境守法要求和证据时应特别关注:

  a)需要审批的环境行政许可项目;

 b)法律法规中带有“禁止”、“必须” 、“不得”要求的条款;

c)强制性环保标准。强制性环保标准是指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单位执行的应是污染物排放标准,而环境质量是否达标应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

  本文仅就环境行政许可的基本概念及其目前需要审批的环境行政许可项目加以介绍,并对环评、三同时环保验收许可证据的收集谈谈个人认识和观点,如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什么是环境行政许可

  环境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配置环境容量资源,或者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

二、环境行政许可的种类

  在实践中,环境行政许可表现为书面许可和不作为的许可两种方式:

  1)书面许可?

  包括行政机关批准的许可证、执照、批准证书、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批复等各种形式的文书和证件。

  ----许可证,如排污(水)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许可证等;

  ----执照,我国与环境行政许可有关的执照有核设施操纵执照等;

  ----资格证书,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从事某项须经行政许可的环境行为的资格或条件。例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

  ----批准书,批准证书一般适用于一次性的须经行政许可的环境行为。这类行为种类繁多、性质各异,行政机关难于制定一个普遍适用的许可证件,只好采用逐个审批、单项复批的办法。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竣工验收报告的审批等。

  2)不作为的许可方式,是一种间接的、默示的许可方式,是对行政机关不按期履行法定职责的一种限制。例如,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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